劳动者借配偶身份入职竞争企业的,违反竞业限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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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医疗技术公司与潘某竞业限制纠纷案
来源:杭州中院  添加时间:2025年12月11日  阅读量:24

基本案情

  潘某在某医疗技术公司从事医学影像设备研发工作,双方签订了《保守商业秘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约定潘某离职后两年内不得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就职、上岗)与某医疗技术公司同类或者与某医疗技术公司有竞争关系的行业及产品,不得泄露、协助他人从事与某医疗技术公司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有关的产品生产,并应定期向某医疗技术公司提供就业去向的相关资料,如潘某未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则应支付违约金。后潘某从某医疗技术公司处离职,某医疗技术公司按月向潘某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但潘某未向某医疗技术公司提交就业去向材料。潘某离职后通过其配偶身份在某医疗器械公司领取薪资报酬、完成纳税申报、进行专利申报,某医疗器械公司与某医疗技术公司有竞争关系。某医疗技术公司遂要求潘某支付违约金。

裁判结果

  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潘某与某医疗技术公司约定了竞业限制事宜,潘某在职期间从事的是医学影像设备研发工作,某医疗器械公司的经营范围与某医疗技术公司的经营范围存在重合,且根据其官网信息及其所申请的专利名称,可以确认两家公司之间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潘某假借其妻子的身份向某医疗器械公司提供服务,已构成违约,故判决潘某向某医疗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近年来,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人才流动日益加快,签订离职后竞业限制协议是保护企业商业秘密、核心技术的有效手段之一。在适用竞业限制协议时,因部分离职员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手段日渐隐蔽,用人单位举证难度加大。本案中,劳动者试图以配偶身份掩盖其入职竞争关系公司的事实,但法院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者在新公司的团建照片、年会视频等证据材料,识别出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事实,刺破了配偶行为的“面纱”,保障了高新技术企业的合法权益,对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