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虚假入职第三方企业规避竞业限制义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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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云计算公司与肖某竞业限制纠纷案
来源:杭州中院  添加时间:2025年12月11日  阅读量:69

基本案情

  肖某为某云计算公司的高级业务拓展专家,双方签订了《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约定肖某在离职后12个月内不得成为与某云计算公司业务构成竞争关系的相关公司之雇员,肖某应及时通知某云计算公司其就业去向并提供佐证材料以便核实其是否有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若肖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则需支付违约金。后肖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某云计算公司按月向肖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并多次向肖某发函提醒其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及时汇报就职去向,肖某均未予回复。某云计算公司接到有关肖某违反竞业限制的举报后向肖某发函核实,肖某仍不予理会。某云计算公司遂要求肖某支付违约金。

裁判结果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肖某与某云计算公司明确约定了肖某应承担离职后竞业限制义务并需及时汇报就业去向,但经某云计算公司多次提醒,肖某仍拒不告知。肖某拒绝履行离职后报告义务在客观上增加了某云计算公司的举证难度,现某云计算公司已经提交了与某云计算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某科技公司为肖某支付酒店住宿费并开具发票等证据证明肖某存在入职竞争关系公司的可能,而肖某未能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反驳或对此作合理解释,基于竞业行为的隐蔽性,一审法院根据民事诉讼证据高度盖然性标准采信某云计算公司的主张,认定肖某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并判决肖某向某云计算公司支付违约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高新技术企业的竞争优势有赖于集群研发人才的智力成果,科技人才是其核心竞争力。但在市场竞争态势愈发激烈的当下,高新技术行业内四处上演“人才争夺战”,各种手段层出不穷,不乏通过设置“防火墙”、使用“白手套”试图规避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况。因此,为约束竞业限制行为,一些高新技术企业往往会和劳动者约定劳动者负有主动汇报离职后就业去向的义务,但违反汇报义务并不必然构成竞业行为,仍需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本案即确立了该类案件的处理规则:劳动者拒绝履行报告义务,且用人单位提供了证明劳动者与竞争单位有关联之证据的情况下,劳动者若不能就此作出解释的,则法院可认定劳动者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该处理规则在兼顾人才再就业权益的同时亦有效保障了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动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