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单位工作不满一年,不能休带薪年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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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东高院  添加时间:2025年12月08日  阅读量:16

基本案情

  2013年2月,肖某到一家旅游公司应聘,任销售部经理,并与公司签订了自2013年2月至2016年2月的劳动合同。2013年12月,肖某以需要休息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因为在旅游公司未享受带薪年休假,肖某起诉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年假工资3768元。肖某在2013年2月到旅游公司之前,已经在A单位连续工作数年,且在2013年2月新、旧单位替换时,中间并未间断工作。

  法院经审理认为,肖某在A单位连续工作已超过一年,且在A单位与现工作单位即旅游公司替换时连续工作,中间未间断。没有证据显示肖某在旅游公司已休带薪年假,根据肖某的累计工龄和在旅游公司工作期间折算,肖某在旅游公司享有8天带薪休假,根据其工资标准,肖某的诉求不高于法定标准,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

  职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享有带薪休假,休假天数根据累计工龄分别计算。职工在同一或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为累计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