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正式毕业的大学生到企业工作是否建立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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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东高院  添加时间:2025年12月08日  阅读量:30

基本案情

  杨某从2014年12月1日开始在某实业公司工作,岗位为店长,每天有打卡考勤,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5年6月26日,杨某始取得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杨某在该公司工作至2016年9月23日,双方发生劳动争议,诉至法院。诉讼中,因杨某2015年6月26日之前系在校学生身份,双方对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各持意见。

  法院经审理,判决杨某与某实业公司的劳动关系应从2014年12月1日起算至2016年9月23日。

法官提醒

  在校大学生身份与一般的劳动者不同,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关键看是否具备劳动关系特征,即:1、劳动者和单位的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2、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属于单位业务组成部分;3、单位因劳动者提供劳动支付报酬;4、劳动者受单位管理。

  本案杨某入职时已年满20周岁,具备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在实业公司里进行全日制工作,接受实业公司的上下班考勤管理,与实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均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故杨某在校学生的身份不影响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该条规定针对的是在校生仍以在校学习为主,不以就业为目的,利用业余时间进行社会实践,参加短期劳务的情形,并不能由此否定在校生的劳动权利,而认定在校生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