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承包协议就不是劳动关系了吗?

二维码

扫描二维码分享阅读

来源:广东高院  添加时间:2025年12月08日  阅读量:12

基本案情

  老陈夫妇自2009年开始在A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住宅小区从事卫生清洁工作。A物业管理公司每月以承包费(现金)的形式向二人发放报酬。自2010年起,双方每年签订一份《环境卫生承包协议书》,约定:本承包协议是临时合约,老陈不享受A物业管理公司员工管理模式(即不实行考勤、不签劳动合同和不购买社保),但重大节日及防暑费用,A物业管理公司可在承包费以外适当补助;老陈必须服从A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严格遵守物业公司的有关规定。由于发生矛盾,双方自2016年7月中旬起停止用工。老陈于同年8月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其中A物业管理公司主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且无须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高温补贴、未休年假工资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A物业管理公司与老陈虽然有签订环境卫生承包协议,协议内容约定了承包内容、承包时间、承包费用及付款方式、双方应负的责任等内容,但从约定的内容看,A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各项劳动规则制度适用于老陈,老陈要接受A物业管理公司的劳动管理,从事A物业管理公司安排有报酬的劳动,老陈提供的劳动是A物业管理公司业务组成部分,双方之间建立的关系符合劳动法律关系特征,故应认定A物业管理公司与老陈之间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在无证据证明是由哪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视为经A物业管理公司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在此种情形下,A物业管理公司应向老陈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本案经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部分用人单位通过与劳动者签订承包协议,采用所谓的业务外包方式规避责任,以期降低用工成本。劳动者在权益受损时,法院考察协议书的具体内容以及实际用工情况,认定双方之间实为劳动合同关系,依法保障了劳动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