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父母居住地合理路线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亡的,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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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饮食服务公司诉某区人社局、某区政府及第三人李某、陈某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
来源:珠海中院  添加时间:2025年12月04日  阅读量:33

基本案情

  李某系某饮食服务公司员工,于某日17时30分完成工作后下班,李某先回到公司给他安排的宿舍整理个人卫生,18时左右离开宿舍回其父母家,18时45分发生非其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当场死亡。李某家属向某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某区人社局认为李某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认定为工伤。某饮食服务公司不服,向某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某区政府作出维持的复议决定。某饮食服务公司仍不服,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李某先回到公司给他安排的宿舍整理个人卫生符合员工下班后需进行结束工作的后续活动的常理,时间上也有合理性。李某18时左右离开宿舍去父母家,行走的路线也是其父母家与公司的合理路线,考虑李某的父母家距离公司的路程,李某走路于18时45分左右发生交通事故,也是合理时间,故李某在下班后合理时间内返回其父母家合理路线发生的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死亡,依法属于工伤。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二项将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归于可认定为《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的情形,延伸了对员工“上下班途中”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另对于“上下班途中”的认定至少应当考虑以下三要素:一是目的要素,即以上下班为目的;二是时间要素,即上下班路途所需时间是否合理;三是空间要素,即往返于工作地和居住地的路线是否合理。本案李某在公司安排的宿舍整理个人卫生后回其父母家下班途中符合上述三要素,为此发生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的死亡属于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