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头”本人受伤可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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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人防安装公司诉市人社局、市政府及第三人吴某工伤保险资格认定及行政复议案
来源:珠海中院  添加时间:2025年12月04日  阅读量:26

基本案情

  某人防安装公司将某地下室人防工程的门扇安装工程发包给吴某,而后吴某在工地安装人防门时,不慎被倒下的人防门砸伤。吴某向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市人社局认定吴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某人防安装公司不服认定工伤决定,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建设工程领域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违法转包、分包项目因工伤亡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不以存在法律上劳动关系或事实上劳动关系为前提条件;将“包工头”纳入工伤保险对象范围,符合“应保尽保”的工伤保险制度立法目的。此外“包工头”违法承揽工程的法律责任,与其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之间并不冲突。吴某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某人防安装公司为工伤保险责任单位,应承担吴某的工伤保险责任。

法官说法

  将实际参与工程建设,可以直接招用劳动者的“包工头”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体现“应保尽保”的立法原则,避免因身份模糊导致保障空白。同时,“包工头”作为工作链条中的关键环节,包工头本人及招用的劳动者均面临较高工伤风险,明确保障其工伤保险待遇,有利于强化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减少纠纷隐患;此外,从法律层面认可包工头主体身份,有利于促使其依法履行参保义务,推动建筑行业从“违法转包、责任虚化”向“主体明确、权责统一”转变,倒逼用工规范及责任落实,符合劳动法律制度对用工秩序的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