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伤职工对因工受伤应当负有初步举证责任

二维码

扫描二维码分享阅读

——唐某诉某区人社局工伤保险待遇给付案
来源:珠海中院  添加时间:2025年12月04日  阅读量:19

基本案情

  唐某向某区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称其在公司车间和三位同事抬变压器架子时,不慎脚滑被铁杆顶到胸部导致受伤,申请将肋骨骨折认定为工伤。唐某在申请工伤时无法出具证人证明和考勤记录,某区人社局调查询问了唐某同事李某,李某称不清楚唐某是否受伤,也想不起那天有没抬架子。某区人社局调查后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唐某不服,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唐某提交《无证人说明》认为自己在公司车间和三位同事抬变压器架子时不慎受伤,但该三名同事不愿做证。公司向某区人社局提交《情况说明》明确经与唐某的上级、同事及相关部门负责人沟通,均表示未见到或听说唐某在工作中有发生安全事故。同事李某也表示不知道唐某受伤,故唐某提交的证据无法证实其系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某区人社局作出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无不当。

法官说法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职工对于其因工受伤负有初步举证责任,职工应当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因工作原因在事故中受到伤害。职工未完成相应举证义务的,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