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因工受伤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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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物业公司诉某区人社局、某区政府及第三人吴某工伤保险资格认定及行政复议案
来源:珠海中院  添加时间:2025年12月04日  阅读量:24

基本案情

  吴某(71岁)就职于某物业公司,负责安保工作。吴某在工作中受到暴力伤害死亡。吴某家属向某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某区人社局经审查后认定吴某为工伤。某物业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吴某“入职”某物业公司时已年满71周岁,且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某物业公司对于吴某进行了事实上的支配和管理,吴某属于从事某物业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吴某因工作受到暴力伤害致死,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情形。某区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主要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法官说法

  对于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超龄进城务工人员在工作中发生伤亡的权益保护,〔2010〕行他字第10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以及〔2012〕行他字第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对此已作出明确答复,认为用人单位招聘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