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陆某与某中介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约定陆某由某中介公司安排到用人企业后按所需岗位开展工作,服从用人单位制度管理,工资由某中介公司支付。后陆某被安排到其他公司上班,操作机器时不慎被机器割伤右手。陆某向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市人社局认定陆某的受伤为工伤,某中介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某中介公司认为其与陆某之间是劳务关系并非劳动关系,不属于工伤,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某中介公司招录陆某并派遣其至其他公司工作,市人社局可以据此认定某中介公司与陆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二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的规定,某中介公司将陆某派遣至其他公司工作,陆某在工作时发生事故受伤,某中介公司应为工伤保险责任单位。
法官说法
本案是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典型案例。传统的劳动关系是雇佣关系与使用关系二位一体,劳动者工伤赔补偿责任当然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务派遣中的雇佣关系与使用关系相分离,其用人关系存在主次区别,劳动者和派遣单位之间的用人关系是主要的、独立的用人关系,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通常由劳务派遣单位作为工伤保险责任主体,最大限度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