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1995年1月,张某某通过劳动人事代理参加养老保险。2010年12月,张某某入职某公司并签订《承诺书》,双方约定某公司不为张某某缴纳社会保险,而是将相关费用以工资补贴形式直接发放给张某某。此后,某公司未为张某某缴纳社会保险,2014年至2023年10月,张某某自行缴纳了社会保险个人及单位应承担部分。张某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某公司承担其工作期间单位应承担部分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张某某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予受理。张某某不服,诉至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除法律规定的事由外,不因双方约定而免除,某公司与张某某双方有关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约定无效。张某某已缴纳其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用,有权要求某公司承担单位应承担部分。审理法院判决某公司支付张某某2014年4月至2023年10月期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单位应承担部分。
典型意义
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自愿申请不参加社保的《承诺书》,该《承诺书》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用人单位仍应承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责任。此规则有助于督促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引导劳动者关注自身长远利益,以充分实现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