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某某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未支付经济补偿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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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姑苏区人社局  添加时间:2025年12月04日  阅读量:14

基本案情

  员工刘某于2024年8月26日入职苏州某某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同年11月份员工正式转正,2025年2月份公司调整其岗位,员工转为运营专员,7月3日部门口头通知员工要求其离职,7月4日单位书面通知给员工,辞退理由为业绩不达标且其考核评分不过关。员工认为单位以业绩不达标和评分不过关为理由辞退自己缺乏依据,单位应按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将六、七月的基本工资一起支付完毕。

处理结果

  经姑苏区劳动保障维权中心沧浪工作站调解,单位于10月15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刘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5700元,并支付员工6月份以及7月份的工资共计4851.49元。

警示提醒

  用人单位招录员工应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四十六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同时,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在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