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顿公司与张某竞业限制纠纷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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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一中院  添加时间:2025年11月24日  阅读量:10

基本案情

  张某于2009年8月4日进入光顿公司的关联公司光格公司,2013年8月4日入职光顿公司,并签订《保密协议书》及《竞业禁止协议书》,其中《保密协议书》约定张某应当遵守的保密义务范围、每月的保密费用金额;《竞业禁止协议书》中约定了竞业限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倾角传感器、加速度传感器等,相关技术领域包括无人机飞控技术等。《竞业禁止协议书》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为2年,补偿金标准为每月6,000元,张某若违反《竞业禁止协议书》应当向光顿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00元。2015年9月,张某向光顿公司提出辞职。2015年10月,双方劳动关系正式解除。光顿公司按月支付张某2015年11月至2016年4月竞业限制补偿金36,000元。

  坚强公司于2013年5月17日注册成立,后名称变更为与胜公司,张某历任股东及监事、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2016年9月14日,张某退出与胜公司中的股权,并不再作为法定代表人。

  光顿公司申请仲裁,要求张某支付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违约金500,000元,继续履行《竞业禁止协议书》,并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36,000元。仲裁委员会裁决,张某支付光顿公司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301,536元,并继续履行《竞业禁止协议书》。光顿公司、张某均不服裁决,分别诉至法院。

  双方就光顿公司及与胜公司是否生产、销售传感器存在争议。光顿公司主张其实际生产、销售传感器,张某设立的与胜公司亦生产、销售传感器。张某主张光顿公司经营范围不包括传感器的生产,实际也不生产、销售传感器,与胜公司也不经营传感器,其身份证被他人拿去注册设立了与胜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等工商资料上的签名非其本人所签。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身份证被冒用登记注册与胜公司这一事实。与胜公司网站记载其是一家专注于传感器应用技术等的研发、生产、销售的高科技企业,其经营的产品包括传感器等。而光顿公司工商注册的经营范围不包含传感器,光顿公司提供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其实际经营传感器。双方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书》虽约定限制业务包括传感器、无人机飞控技术,但光顿公司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并没有此业务,光顿公司提供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光顿公司实际经营此业务,光顿公司主张张某违反了竞业限制条款,依据不足。基于一审中竞业禁止协议书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已届满,光顿公司亦申请撤回继续履行竞业禁止协议书的诉请,对该仲裁裁决主项不予处理。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张某无需支付光顿公司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301,536元;并驳回光顿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海一中院认为,超越经营范围经营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光顿公司工商注册的经营范围不包括传感器,不能得出其实际不经营传感器的结论。如果光顿公司实际经营传感器,其与张某约定竞业限制范围包括传感器应当有效。一、二审中光顿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光顿公司的实际经营范围包括传感器,张某到光顿公司后所从事的工作内容亦与传感器相关。光顿公司与张某在《竞业禁止协议书》中约定竞业限制范围包括传感器,合法有效。张某在职期间即是与光顿公司经营同类传感器业务的与胜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其从光顿公司离职后,直至2016年9月14日期间,亦未退出与胜公司,已违反了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光顿公司要求张某返还2015年11月至2016年4月已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36,000元,予以支持。关于光顿公司主张的违约金50万元,综合考量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与违约金的比例、张某的过错程度、其在光顿公司的任职期间、薪资、所从事工作对竞业行为的影响,酌定调整为30万元。综上所述,二审改判张某支付光顿公司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金30万元,并返还光顿公司竞业限制补偿金36,000元。

法官提示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竞业限制范围超出用人单位工商注册的经营范围并不必然导致该约定无效。如果用人单位超出经营范围但实际经营该业务,亦可与劳动者就该业务的竞业限制进行约定,该约定合法有效。用人单位应承担其实际经营该业务的举证证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