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16日,张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本合同期限履行结束后,某公司未及时与张某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张某仍在某公司安排的工作岗位工作的,视为双方同意以本合同约定的除合同期限以外的其他条件继续履行。2023年11月24日,张某向某公司出具《被迫离职通知书》。张某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某公司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等,仲裁委裁决支持了张某二倍工资的请求,某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三)劳动合同期限;……”,可见,劳动合同必须具备劳动合同期限条款。案涉劳动合同“自动续签”条款明确约定“除合同期限以外的其他条件”,故该“自动续签”条款未对后续劳动合同期限作出明确约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双方形成了新的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重新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公司在案涉合同到期后,未依法与张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向张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
典型意义
合同期限是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本案“自动续签”条款将劳动合同的履行期限排除在外,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