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的合法性,应当以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的解除通知的内容为认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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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桂林中院  添加时间:2025年11月12日  阅读量:29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25日至27日,某公司安排李某至某市矿山救援中队配合完成考核验收,期间要求李某将头发剪短。李某自认第一次叫剪头发去剪了,后来再叫去剪时认为头发已经很短了就没有再去剪。2023年10月13日,某公司作出《关于开除李某的决定》,理由是“李某在考核期间不听从指挥、不服从安排,故意留长头发,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公司规章制度,严重失职,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李某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被驳回,后向一审法院起诉获支持,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某公司为证明李某多次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提交了考勤表、工资明细、银行回单以及《检讨书》等证据。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的合法性,应当以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的解除通知的内容为认定依据。本案某公司超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中载明的依据及事由,另行提出李某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存在其他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并据此主张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条件,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送达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对用人单位具有法律约束力。人民法院审理解除劳动合同纠纷案件时应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作出时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为标准进行审查,不宜超出通知书载明的内容和范围。否则,将偏离劳资双方所争议的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内容,导致法院裁判与当事人诉讼请求及争议焦点不一致。同时,也违背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秉持的诚实信用原则,造成劳资双方权益保障失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