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单位捏造劳务用工情况骗取总包单位资金,构成虚假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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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甲装饰公司、乙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
来源:成都中院  添加时间:2025年09月27日  阅读量:49

基本案情

  甲装饰公司分包了乙工程公司总承包的项目。建设过程中,甲装饰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某因病亡故,该公司向乙工程公司发函委托乙工程公司实名支付工人工资。期间,甲装饰公司合作人李某某捏造虚假工资表、虚构工人,骗取乙工程公司现金。乙工程公司发现后停止支付上述工人工资。李某某遂于2023年1月以编造的虚假农民工工资表、支付记录等,以单个农民工名义分别提起系列诉讼,要求支付劳务工资及利息。审理过程中,除李某某外,其余23名农民工自始至终均未出庭。经逐一核实,23名农民工系受李某某劝诱甚至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其名义提起了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虚假诉讼是指案件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等单独或者恶意串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参与诉讼活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妨害司法秩序的行为。李某某捏造欠付劳务费用的事实,伪造工资表、工资发放记录等证据、冒用他人名义起诉,已构成虚假诉讼。法院查证后,对欠薪属实的王某峰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对李某某等23人的诉请予以驳回,并对主谋李某某司法拘留15日、罚款5万元,对其中14名参与虚假诉讼的当事人责令其提交悔过书并予以训诫。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该条立法目的在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维护基本生存权益,但实践中,分包单位有可能利用其与总包单位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伪造劳务用工情况,骗取总包单位资金。本案中李某某利用保管甲装饰公司印章的便利,伪造案涉工资发放记录、制造了虚假的资金流水。案涉工程数名真实务工人员作出的关键证言证实,工资表中所载明的白某某等人从未在案涉项目施工现场工作。

  李某某的行为系利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恶意套利,对该类虚假诉讼行为应予以严厉打击,本案根据不同的情况对当事人分别处以司法拘留、罚款及训诫,并将代理律师涉嫌虚假诉讼的线索移交所属司法局,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维护了司法的尊严和权威,也弘扬了公正、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