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魏某在某物业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某物业公司未依法为魏某缴纳职工医疗保险,魏某参保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2023年9月28日,魏某突发疾病并接受治疗,后未再出勤工作。魏某先后在多家医院住院治疗。魏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某物业公司支付其未依法缴纳社保而导致医疗保险待遇损失。
法院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第二十六条规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额的待遇标准按照国际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名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因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医疗保险费,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相关医疗保险待遇损失。本案中,某物业公司未依法为魏某缴纳职工医疗保险,魏某要求支付未依法缴纳社保而导致医疗保险待遇损失,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关于数额,双方对仲裁认定的医疗保险待遇损失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
法官说法
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保是其法定义务,不得与员工通过约定的方式予以排除或放弃。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社会保险待遇损失应具备三个条件:一是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保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二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答复不能补办;三是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而产生损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主要面向城镇非就业居民和农村居民,由参保人按年度缴纳,报销比例通常低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生病住院后产生的费用,包括医保目录范围内由医保统筹基金直接报销的费用,也包括需要自行支付的费用。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导致的损失,主要在于医保统筹基金保障范围内的差异,而非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因此劳动者自行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并享受医疗保险统筹待遇后,用人单位仅需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差额承担支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