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人 维权莫忘“时效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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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仲裁时效的认定
来源:兖州区人民法院  添加时间:2025年09月27日  阅读量:27

案情简介

  谈某曾在某科技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多份劳动合同。某科技公司按月为谈某发放劳动报酬。2023年7月28日,谈某与某科技公司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双方确认劳动关系于2023年6月30日解除,某科技公司支付谈某一切劳动权益产生的费用共计23000元,谈某按照公司规定完成工作交接。同日,某科技公司向谈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于2023年6月30日解除劳动合同,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于2023年6月30日转移。谈某在该证明书下方劳动者处签名捺印。后谈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与某科技公司自2014年6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生的争议”。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述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本案中,谈某于 2023年7月28日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签字捺印时就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仲裁时效期间开始计算。谈某于2025年4月28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双方自2014年6月1日至2023年6月存在劳动关系。谈某的仲裁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且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可引起仲裁时效中断或中止的情形,故对其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法律作出关于时效的规定,意在敦促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为劳动者提供了明确的维权时间指引。劳动者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后,应当积极主张权利,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