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用人单位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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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施行日期:2016年05月31日  阅读量:44

一、补贴对象、条件及标准

本市各类用人单位新招用经认定的本市就业困难人员、随军家属就业,以及随军家属创办企业(劳务派遣企业除外)吸纳本市持《就业创业证》的失业人员就业,进行就业登记,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时足额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用人单位每人每月300元岗位补贴,并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不含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随军家属是指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办理了随军手续,户籍迁入我市的驻宁部队现役军人配偶。

随军家属创办企业是指随军家属在宁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出资控股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初始创业企业,且其本人在工商登记注册前为本市登记失业人员或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人员。

二、补贴期限

用人单位(包括随军家属创办企业)招用同一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 年。其中: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 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年龄为准)。

用人单位(包括随军家属创办企业)招用同一随军家属就业的,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

随军家属创办企业(创办劳务派遣企业除外)吸纳本市同一持《就业创业证》的失业人员,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三、补贴申报、审核程序

(一)申报

岗位、社会保险补贴按季申报、按季核发。

符合申报条件满3个月的用人单位,在季度首月的前5个工作日内,向注册地所在区人社部门提出上季度补贴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用人单位申请补贴承诺书》;

2、《南京市用人单位岗位补贴申请表》、《南京市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3、《南京市用人单位岗位、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花名册》;

4、随军批复原件及复印件;

5、用人单位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原件及复印件等。

申请单位为劳务派遣企业的,另需提供其与用工单位签订的派遣协议、《南京市劳务派遣企业派遣人员花名册表》。

随军家属创办企业申请补贴的,需提供创办企业的随军家属个人身份及出资等材料。

(二)审核

区人社部门应在收到补贴申报后进行下列审核、处理:

1、受理审核。

经审核,申报材料与内容完备的,予以受理;申报材料与内容不完备的,一次性告知原因退回补充申报。用人单位在2个工作日内补充申报材料与内容完备的,予以受理;逾期未补充申报或补充申报材料与内容仍不完备的,不予受理。

2、内容审核。

经审核受理的,核查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证书》、《劳动保障证》,核查就业人员的就业困难认定、随军家属身份、就业登记、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等情况;随军家属创办企业申报补贴的,还需核查申报企业创办者身份,以及个人出资等情况,核查无误的予以通过。

3、汇总上报。

审核通过的,区人社部门公示三天;对无有效投诉的,将申报补贴有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补贴申请表》、汇总表于当月15日前报市人社部门。

区人社部门应将申报、审核、上报的资料按季归集存档备查。

(三)复核

市人社部门对各区上报的材料予以复核,汇总后将补贴申请表、汇总表报市财政部门。

(四)核拨

市财政部门审定,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市社保中心,市社保中心拨付至申请补贴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