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就业创业服务(职业介绍)补贴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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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施行日期:2016年05月31日  阅读量:6

一、补贴对象、条件及标准

(一)本市范围内,持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职业中介机构,规范开展职业中介活动,成功介绍我市登记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就业的,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以下简称职业介绍补贴)。

(二)为用人单位(职业中介、劳务派遣机构除外)介绍我市登记失业人员实现稳定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补贴标准为100元/人次;其中介绍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稳定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补贴标准为200元/人次。介绍外来务工人员实现就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或签订家政服务劳务协议的,补贴标准为50元/人次。

(三)职业介绍补贴一年内同一人只可享受一次。

(四)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以及其他各类政府部门举办的职业介绍机构不得申领职业介绍补贴。

二、补贴申报、审核程序

(一)申报

职业介绍补贴按季申报。

符合申报条件的职业中介机构,在季度首月的前5 个工作日内,向注册地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按经其服务的登记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实际就业的人数,提出上季度职业介绍补贴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职业中介机构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承诺书》;

2、《南京市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补贴花名册;

3、用人单位委托招聘书或协议、经求职者本人签名的求职登记表或求职登记台账,外来务工人员家政服务劳务协议。

(二)审核

区人社部门在收到申报后应进行下列处理:

1、受理

经审核,申报材料与内容完备的,予以受理;申报材料与内容不完备的,一次性告知原因退回补充申报。职介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补充申报材料与内容完备的,予以受理;逾期未补充申报或补充申报材料与内容仍不完备的,不予受理。

2、审核

核查申报单位《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营业执照》、《劳动保障登记证》、委托招聘书或协议、求职登记表或求职登记台账、招用人员花名册,以及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创业证》、劳动合同、就业登记、社会保险缴费等信息,必要时可通过电话、上门等方式予以核实。

3、上报

审核通过的,区人社部门公示三天;对无有效投诉的,将申报补贴有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补贴申请表》、《汇总表》于当月15日前报市人社部门。

区人社部门应将申报、审核、上报的资料按季归集存档备查。

(三)复核

市人社部门抽查复核,汇总后将补贴申请表、汇总表于月底前报市财政部门。

(四)核拨

市财政部门审定,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市社保中心,由市社保中心拨付至申请补贴的职业中介机构银行基本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