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描述】
2004年3月13日凌晨4时许,合山市电力公司职工谢某在上完夜班回家时,途径南柳二级公路合山市东矿路段旁,因意外交通事故死亡.事后,谢某所在公司按非因公死亡发给其直系亲属一定的补助费和抚恤金.但其妻子和父亲认为,谢某是在下班途中发生意外事故死亡,且死在工作单位所属的场所范围内,应该按工伤死亡处理,于是向该市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案例评析】
劳动部门调查后认为,谢某家人提供的材料均无法证明其当晚曾到单位值过班,况且死亡的地点不是在工作场所范围内,也不是在下班途中,而是死在距下班线路往北约两公里处的另一条公路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对谢某的死亡不予认定为工伤.谢妻和谢父不服,向合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局对谢某的工伤认定,但未获得支持.谢妻和谢父于去年12月1日将合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合山市政府对该案的行政复议决定及合山市劳动局对谢某的工伤认定决定,判令谢某的死亡属于工伤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