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李某在B公司担任汽车智能座舱部高级产品经理。双方签订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约定李某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从事入职“传统汽车行业、互联网造车领域公司”,并列明了相关竞业公司的名单。李某离职后于入职新公司,该公司不在协议列明的企业名单里。经审查,新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智能座舱软硬件开发业务,属于互联网造车领域,与B公司存在竞争关系。李某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
法官说法
劳动者是否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不能仅以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的公司名单作为判断依据,而应综合新老用人单位的经营范围、实际经营业务、市场定位、目标市场及受众等多方面因素进行认定。即使新用人单位不在协议约定的名单中,只要该单位与原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现实的竞争关系,仍可以认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反之,即使新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的名单中,只要该单位与原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现实的竞争关系,就可以认定劳动者未违反竞业限制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