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地和矿山领域中,不存在劳动关系情况下劳动者能否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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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三门峡中院  添加时间:2025年07月20日  阅读量:1

基本案情

  某矿山公司将大湖矿区部分工作面采掘工程分包给吴某某个人,吴某某雇佣人员、安排工作。常某某经人介绍到该工作面从事打钻工作。2021年7月30日10时,常某某在工作中受伤。常某某通过仲裁、诉讼要求确认与某矿山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未被支持。2023年1月13日,灵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书,认为某矿山公司将工程承包给自然人吴某,依据相关规定认定常某某受到事故伤害为工伤,由某矿山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经三门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常某某被鉴定为九级伤残。常某某就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劳动仲裁,灵宝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某矿山公司支付常某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25万余元。某矿山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认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工伤保险待遇,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某矿山公司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吴某某,吴某某聘用的常某某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且已被认定为工伤,某矿山公司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在违法转包情况下,转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并不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某矿山公司要求不承担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等工伤保险待遇与法律规定不符,判决某矿山公司支付常某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259,631.25元。某矿山公司不服,上诉至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某矿山公司限期支付常某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20万元。

法官说法

  矿山施工、建筑工程等领域,如果劳动者与承包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未给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的,劳动者受伤并被认定为工伤的,由承包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但如果劳动者未和承包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甚至只是跟随包工头提供劳动,属于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将承包的业务转包或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个人情形的,劳动者可以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认定工伤,违法转包或分包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因此,如果存在违法转包、分包,建议转包、分包单位积极与劳动者就工伤保险待遇问题进行协商解决,避免就确认劳动关系、认定工伤、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等提起一系列仲裁、诉讼,节省双方人力、精力和财力,也大量节约司法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