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分包单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是否意味着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必然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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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三门峡中院  添加时间:2025年07月20日  阅读量:0

基本案情

  某工程公司承包某矿区888坑口工程后,成立了灵西分公司888坑口项目部,与黄某等签订《合同书》,约定由黄某等承包该矿区888盲竖井采掘工程。2023年12月25日,经黄某的带班人员田某介绍,何某到该坑口从事出渣工作,田某与何某口头约定按工作量计算劳动报酬,何某平时工作由田某安排管理,工资由田某通过微信支付,请假向田某报告。何某未与某工程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1月5日,何某受伤。同年9月12日,何某以确认劳动关系为由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仲裁委员会裁决确认某工程公司、何某自2023年12月25日起存在劳动关系。某工程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何某虽在某工程公司承包的坑口干活,但其实际为案外人黄某提供劳务,何某与某工程公司之间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何某并不接受某工程公司的管理,其劳动报酬也并非由某工程公司发放,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某工程公司将工程分包给自然人黄某,某工程公司对何某应当承担的是用工主体责任,用工主体责任与劳动关系属于不同的法律概念,用工主体责任不等同于劳动关系,某工程公司起诉要求确认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劳动关系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仅需要具备主体资格,而且需要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考勤制度、纪律等约束,工资由用人单位发放,双方之间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和经济从属性。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直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在违法转包、分包的情况下,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由违法转包、分包单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劳动者因工伤亡可以被认定工伤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违法转包、分包单位承担,相关待遇由违法转包、单位直接向劳动者支付,但实际上劳动者通常并不直接接受转包、分包单位的管理,而是由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一般为自然人的管理,劳动报酬由该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发放,违法转包单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并不能因此认定违法转包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