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机构整合,原岗位已不存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未就新岗位的调整达成一致意见,劳动者的权益如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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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三门峡中院  添加时间:2025年07月20日  阅读量:0

基本案情

  王某某到某测绘大队工作,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无编制。合同到期后未续签,但王某某仍继续在该测绘大队工作。因事业单位改革,某测绘大队与不动产登记中心整合为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后该中心通知王某某到该单位窗口处报到,但未告知薪资待遇。王某某表示在原待遇情况下可以配合到单位工作,但在未明确薪资待遇的情况下拒绝调岗。某测绘大队于2023年9月通知王某某终止双方劳动关系,将其工资发放至2023年10月,社会保险缴纳至2023年10月。王某某此后也未再上班。王某某就经济补偿金等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后某测绘大队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与测绘大队建立劳动关系,后该测绘大队因机构整合问题,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属于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之情形,且双方就薪资待遇及岗位调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某测绘大队可以依法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并应依法支付王某某经济补偿金。因测绘大队已于2023年10月出具《终止聘用合同证明》,并支付王某某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到2023年10月份,故认定双方劳动合同关系于2023年10月解除。判决某测绘队大队支付王某某经济补偿金等。

法官说法

  用人单位与无编制的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后,出于提高工作效率、精简人才队伍等现实需要,事业单位可能面临政策性重组、整合甚至取消,在此情况下,会对原岗位的劳动者进行分流调岗,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原劳动合同必然无法继续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在诚信互谅的基础上就岗位及薪资待遇的调整进行友好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如无法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但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同时应当及时就补偿问题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用工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