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公司作为投保人向某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保单显示,某公司作为被保险人,投保员工以记名投保方式确定,所附雇员清单中包含金某,赔偿范围为工伤死亡伤残赔偿金且需附工伤认定书。金某系甲公司派遣至某公司工作人员。其在保险期间内,因热射病昏迷。人社局认定为工伤,鉴定为伤残十级。后金某另案起诉要求甲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案生效判决认定,金某与甲公司之间成立劳动合同关系,相关赔偿责任应由甲公司承担,某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甲公司向金某支付法院判决确定的赔偿款项。某公司因其与甲公司之间的协议约定,向甲公司转账相关金额。后申请某保险公司理赔,遭拒。故某公司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雇主责任险的保险标的为雇主责任,即雇主对执行职务工作中遭受损害的雇员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这里的责任是作为被保险人的雇主对雇员的责任,而非对其他主体的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就在于雇主是否应承担责任。另案生效判决已经明确认定某公司对金某的工伤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某公司基于《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向甲公司支付了款项,该约定仅能证明某公司在甲公司承担责任后向甲公司承担责任,不能证明某公司应对雇员直接承担责任,该责任的确定并非案涉雇主责任险保单明确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故判决驳回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雇主责任的发生,产生于雇员提出索赔请求、雇主承担的责任确定的情形之中。所谓雇主责任并非广义上由雇主基于任何合同约定或法律关系所承担的所有赔偿责任,而是依法应由雇主向雇员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在雇主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金时,雇主应举证证明其责任属于保单所确定赔偿责任范畴,否则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本案中,另案判决明确某公司不承担责任,雇主所承担的责任系属其与第三方劳务派遣公司之间的合同约定,并非案涉雇主责任险保单中明确的雇主责任产生基础,故不属于雇主责任险的赔偿范围。
本案明确了雇主责任险的客体应限于雇主的法定责任,排除随意扩大范围至第三方合同约定等非属保单约定所产生的责任,其意义在于规范雇主风险承担边界、有效遏制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维护保险制度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