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5月,某保险公司与某企业管理公司签订《雇主责任险承保协议》,投保人为某企业管理公司,被保险人为该公司及包括某钢管厂在内的分支机构。案涉保单承保的俞某系某钢管厂雇员,工种为操作工,其保障项目含人身伤亡责任与医疗费用责任等。2021年5月,俞某在工作时受伤,当日送医,产生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理赔时,某保险公司称俞某未与被保险人订立劳动关系,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雇员”范围拒赔,后某钢管厂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日常用语中的雇佣关系包括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尽管某钢管厂与俞某未订立劳动关系,但双方存在劳务关系,俞某仍属于某钢管厂雇员。案涉保险条款通过对雇员的定义将雇员的范围限缩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定义虽未记载于保险责任部分而是在释义部分,但该条款对雇员的定义与一般社会公众及法律实践中对雇员的理解相悖,在实质上限缩保险责任范围。而限缩保险责任范围牵涉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重大利害关系,故保险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采取合理的方式向投保人提示说明该条款,让其充分知晓。涉案保险合同约定“雇佣关系”特指劳动关系。某保险公司未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其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说明的义务。雇员定义条款不成为涉案保险合同内容,则涉案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范围包括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中的雇主责任。法院经审理判决某保险公司向某钢管厂支付伤残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
典型意义
保险合同的释义条款关乎承保范围的界定,当其特定含义与通常含义不同时,如果格式条款对该用语含义的变化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具有重大利害关系,保险人应当按照《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对该用语的特定含义向投保人进行提示说明。保险人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投保人、被保险人要求确认相关条款不成为保险合同内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确定的格式条款不定入合同规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免责条款无效的相关规定如何协调适用方面具有典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