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底,何某以江门市川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义雇佣童某某、田某某等19名工人承接江门市江海区外海外滩临江路2号第一、二层装修工程,拖欠上述工人2021年11月至2022年1月工资17万余元。2022年9月,童某某等人向江门市江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后,何某支付了1万余元工资。10月,江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立案后,通过多次发送短信、张贴公告等方式通知何某接受调查,但其均未理会。11月,该局作出限期改正指令,何某拒不改正。2023年1月3日,该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2023年1月16日,何某到江门市公安局江海分局外海派出所投案,并支付部分工资,但仍拖欠14.4万元。同年5月至11月间,经公安机关多次传唤,何某拒不到案,遂被抓获归案。2024年5月9日,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何某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取保候审期间,何某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江门市,并在法院工作人员明确告知其第一次庭审时间的情况下,拒不到庭参加庭审。
2024年8月7日,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人何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且在法院审理期间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拒不到案,不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相应罚金等。
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条导读
关于“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认定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的,如果有关部门已通过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应当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