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高县某装配式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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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临高综合行政执法局  添加时间:2025年07月05日  阅读量:1

基本案情

  2024年12月4日,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24名农民工投诉其在临高县某装配式项目务工被拖欠工资共17.6331万元,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立案调查。经查,该项目为生产装配式建筑材料公司,生产公司为海南某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公司为南京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南京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至10月组织24名工人在该项目进行施工,未按时支付工资导致拖欠工资累计17.6331万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

处理情况

  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生产公司支付所拖欠的工人工资17.6331万元,但该公司逾期仍未支付,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和《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海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1.9万元罚款,并报送县人社局实施信用联合惩戒。

以案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