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员工虚假报告竞业限制期内的任职情况,未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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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高院  添加时间:2025年07月05日  阅读量:1

基本案情

  某信息科技公司与员工李某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李某在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包括在职期间及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之日两年内)内,不得从事任何与公司相同或相类似行业的竞争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担任实际控制人、股东、职员、顾问等,李某离职后某信息科技公司将按月支付竟业限制补偿,若李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除应全额返还已经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外,还应支付违约金。李某离职后向某信息科技公司报告了其在某商贸公司重新就业的相关情况,某信息科技公司陆续向李某支付了15个月竞业限制补偿,其后某信息科技公司发现李某实际就职于与其有竞争关系的某科创公司。案件经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

原告请求

  某信息科技公司起诉请求李某退还已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及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

处理结果

  人民法院判决:李某向某信息科技公司返还竞业限制补偿及支付违约金。

案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本案中,某信息科技公司与李某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李某通过虚假报告实际就职情况的方式,入职与某信息科技公司有竞争关系的某科创公司,违反了其与某信息科技公司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应按照合同约定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及支付违约金。

典型意义

  报告义务是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一项附随义务,劳动者应本着诚实守信的态度主动向原用人单位披露新入职情况,以供原用人单位判断劳动者是否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本案中,人民法院对劳动者通过虚假报告其新入职情况以免除其自身应承担的竞业限制义务的不诚信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对维护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警示劳动者遵守职业伦理道德有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