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郭某广于2023年3月入职某物业公司,双方签订《劳务合同》对劳动期限、试用期、工作内容和地点、报酬、休息休假、工资发放等内容进行约定。郭某广2023年8月请假回老家后再未返岗。离职后郭某广向仲裁请求确认与某物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某物业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裁判结果
生效裁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稳定劳动关系。至于书面劳动合同的形式,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可见,书面劳动合同并不限于规范的格式化劳动合同,以非格式化劳动合同书的形式来约定劳动关系权利义务,法律并未禁止。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对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作了规定,但并未明确规定缺少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属于无效合同。从立法的本意看,劳动合同缺少必备条款并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从生活实践看,劳动合同缺少必备条款可以通过补充协议或法定途径予以弥补,如缺少社会保险条款,可以通过相关行政管理机关予以解决。本案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中约定了双方劳动关系主体的基本信息、工作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计算和工资发放时间、休息休假、郭某广需遵守某物业公司的规章制度和接受公司管理等等,内容相对完备,其他缺少的必备条款并不影响双方已约定的条款及其效力。本案双方签订的合同仍可以起到与书面劳动合同一样的固定双方劳动关系、权利义务的作用,足以认定为具有书面劳动合同的性质。因此,郭某广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性质认定是平衡劳资双方利益的关键环节,需以双方设立的权利义务为核心依据,而非简单依赖合同名称或形式。法律通过“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确保劳动者不因合同名称或形式的变化而丧失应有的保护,亦明确合同已具备劳动合同性质的情况下,劳动者不应再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唯有此,方能构建公平、稳定的劳动关系,推动社会经济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