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孟某薇于2016年9月入职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任销售总监,于2020年10月离职。某房地产经纪公司确认尚余提成工资数万元未向孟某薇支付,但认为该笔提成工资尚未达到支付条件。2021年11月,孟某薇向仲裁请求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向其支付提成工资。
裁判结果
生效裁判认为,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主张按照公司内部《佣金支付办法》“开发商支付佣金后按政策的相应比例提成给员工”的相关规定,本案剩余提成尚未达到支付条件,但未向法院提交该《佣金支付办法》作为证据,亦无证据佐证该办法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告知孟某薇达成合意,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即双方并未另行约定提成的支付条件。本案双方之间为劳动关系,孟某薇在职期间因销售房产产生的业绩提成属于其劳动报酬的一部分,公司不得以开发商是否向其结算作为支付劳动报酬的前提条件,从而将经营风险转移至劳动者,免除自身按时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定义务,故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应向孟某薇支付剩余提成工资。
典型意义
在市场经济的浪潮中,企业经营面临各种风险与挑战。部分用人单位试图通过内部规章制度将经营风险转嫁给劳动者,甚至以与第三方的结算约定为由拖延或克扣劳动报酬,这种行为不仅违背法律底线,更严重损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生命线”,企业经营风险是市场竞争的“试金石”,二者不可混淆,更不能以牺牲劳动者权益为代价换取企业生存。企业的经营风险应由其自身承担,而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是不可动摇的法定义务。本案彰显了法律对欠薪行为“零容忍”的态度,警示企业唯有合法经营,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