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依据规章制度行使处罚权时需严格遵循“错罚相当”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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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娥与某旅业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来源:三亚中院  添加时间:2025年06月28日  阅读量:0

基本案情

  王某娥最早于2009年8月18日入职某旅业公司,双方共签订过六份劳动合同,王某娥的工作岗位是讲解员,根据双方所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显示,王某娥的基本工资为2500元。2023年12月2日,某旅业公司作出《关于讲解接待部员工违反工作纪律的处理通报》,载明2023年12月1日,景区督查小组在工作巡检过程中发现海上娱乐部项目平台,讲解员王某娥在工作岗位上长时间低头看手机视频,不顾个人工作形象,让现场游客对景区产生负面影响。并根据景区《员工奖惩制度》对王某娥罚款200元,书面警告一次,通报批评。某旅业公司的“黄经理”在微信“讲解接待管理群”中告知王某娥,称接到该公司人事部通知,让其休假三天调整状态。2023年12月5日,某旅业公司作出《关于严肃处理景区近期相关违纪问题的通报》,结合景区《员工奖惩制度》,王某娥在上班期间长时间埋头观看手机视频,严重影响岗位工作,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关系。根据某旅业公司提交的王某娥玩手机监控视频显示:2023年12月1日15:06分,王某娥在低头看手机,该视频时长总计1分40秒。后王某娥向仲裁请求某旅业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判结果

  生效裁判认为,公司制定规章制度的理念在于更好地对公司进行管理、促进公司的发展。若劳动者违反公司的制度,公司有权进行处理。但解除劳动关系是较为严厉的处罚手段,某旅业公司应根据王某娥的实际错误情形设定合理必要的处罚措施。本案中,王某娥仅低头看手机不到2分钟,某旅业公司在对王某娥进行书面警告并罚款200元后,又对王某娥作出开除的决定,不仅使公司的规章制度设定形同虚设、流于形式,且最终的处罚与王某娥的错误程度明显不相适应。据此应认定某旅业公司解除与王某娥的劳动关系不具有正当理由,依据不充分,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某旅业公司应向王某娥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拥有制定内部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进行日常管理的经营自主权,但不代表可以无限度滥用其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等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过错行为的严重性,例如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损害企业声誉;2.规章制度的合法性,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需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内容合法且已向劳动者公示;3.程序正当性,用人单位需履行通知工会、听取劳动者申辩等程序。用人单位作出开除决定时,需严格遵循“过错与处罚相当”原则。若该决定与错误情节严重程度明显失衡,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