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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在某公司从事客服工作,上班三个月后发现自己怀孕了,公司以用工安全及客服胜任条件为由,要求小王主动辞职。小王提出抗议,公司在其已怀孕的情况下仍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违反了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对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公司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