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提供虚假考勤,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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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张家港法院  添加时间:2025年06月02日  阅读量:1

基本案情

  李某2012年3月入职张家港某公司,任职仓管员、班长。2018年3月,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李某确认学习、熟知并认可公司现有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员工手册、考勤休假制度等。公司经民主程序制定的《员工手册》中规定员工向公司提供伪造的或虚假的考勤记录可解除劳动关系。2021年8月28日9时58分至20时、8月29日11时29分至23时33分、9月4日10时至晚20时,李某均未提供真实劳动,而是在上班打卡后离开公司,于夜间返回公司进行下班打卡。公司查实后,依据《员工手册》,在征询工会意见后与李某解除劳动关系。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其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都不能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李某在近乎整日未提供劳动的情况下,在夜间20点、23点33分特意到公司下班打卡,造成连续三个休息日加班10多个小时的假相,显属故意提供虚假的加班考勤记录;且从其多次虚假打卡的情况来看,李某的行为并非偶然性过错,李某明显有违诚信原则。法院认定用人单位依据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李某不服,上诉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理应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于用人单位的日常管理和正当的工作安排。对于劳动者而言,按时上下班是其最基本的职业道德,也是最基本的劳动纪律。本案中,李某在打卡离开单位后还在夜间返回单位打卡,以制造加班假象的行为违反了劳动纪律、也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李某主张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于理不合、于法无据,故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