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承建某大酒店,将酒店的水电安装承包给李某。2008年1月3日,工程完工,酒店开业。该公司雇请李某管理酒店水电设施的维护。2009年5月31日,该公司辞退李某,未支付任何补偿,经过劳动仲裁后,李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该公司上班,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签订劳动合同。被告公司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法院判决被告公司支付原告2008年2月至2009年5月的双倍工资。
法官支招
劳动合同是证明劳动关系的最有力证据,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应该在入职时及时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应当就工资、试用期、加班费、社会保险、合同解除等问题作出明确约定。用人单位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依法主张2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