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离职后借配偶名义入职竞争对手单位,不能免除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责任

二维码

扫描二维码分享阅读

来源:杭州中院  添加时间:2025年06月01日  阅读量:1

案情简介

  钱某在D公司从事研发工作,双方签订《保守商业秘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约定钱某在离职后两年内不得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D公司同类或与D公司有竞争关系的行业及产品,D公司将在钱某离职后按月向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钱某应向D公司提供与新就业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等证明材料,如钱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需支付违约金。后钱某离职,D公司按约定标准向钱某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钱某未按期向D公司提交与新就业单位的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等材料。现D公司以钱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为由主张钱某退还已经收取的竞业限制补偿并支付违约金。钱某则否认其存在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拒绝退还竞业限制补偿并拒付违约金。

法院审理

  经审理查明,钱某在离职两个月后以其配偶的身份与E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领取薪酬、申报专利等,而E公司是从事与D公司有竞争关系的行业。法院认为,钱某假借其妻子的身份向E公司提供服务,违反了其与D公司之间有关竞业限制的约定,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钱某向D公司退还已收取的竞业限制补偿并支付违约金。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高新技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往往依赖于核心技术人员,签订离职后竞业限制协议是保护企业商业秘密、核心技术的有效手段之一。劳动者应秉承诚信原则,依约履行离职后竞业限制义务并及时向原用人单位汇报离职后就业去向,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劳动者侵犯了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可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