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与重庆某市政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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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添加时间:2021年01月22日  阅读量:7

裁判要旨

  被派遣劳动者被用工单位退回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行使对劳动者进行管理的职责。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当地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16日,张某某与某市政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从2014年10月1日2016年9月30日,张某某被派遣至某街道办事处从事协管员工作。2015年12月21日,某街道办事处制发《关于张某某等退回劳务派遣公司的函》,以张某某等人违反管理制度、不符合用人要求为由,将张某某等退回某市政公司。2015年12月27日,某市政公司复函某街道办事处,称收到上述函件。2015年12月27日,张某某从某市政公司收到上述函件。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期间张某某未为某市政公司以及某街道办事处提供劳动。后张某某申请仲裁,并提起诉讼,要求某市政公司支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期间的工资。

法院裁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月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被派遣劳动者按月支付报酬。某街道办事处以张某某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将张某某退回某市政公司后,某市政公司亦将相关函件送达张某某,但此后张某某与某市政公司均未向对方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故张某某与某市政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因劳动合同期满于2016年9月30日终止。在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期间,张某某与某市政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张某某无工作,且该市政公司未举证证明其曾通知张某某回公司办理相关手续,系张某某因自身原因未办理,故该市政公司应当按照2016年度最低工资1500元/月的标准向张某某支付该段期间的报酬,金额为13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