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3年3月1日,沈某到某贸易公司应聘成功,在签署员工登记表后于3月2日起开始工作,职务为人事主管,主要负责公司的劳动合同签订等人事管理工作,每月工资8000元。2024年8月,沈某因个人原因离职。2024年9月,沈某申请仲裁,主张在职期间某贸易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要求某贸易公司按8000元/月的工资标准支付在职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庭审中,某贸易公司证明曾向沈某出具一份书面《岗位职责》,写明沈某系人事主管,主要任务为人事管理,包括员工福利薪酬管理、劳动合同管理、社保缴纳等等。沈某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存有其提出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而某公司拒绝签订的情况。
仲裁结果
宝山仲裁委经审理认为,二倍工资的支付前提应当是用人单位对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负有责任。沈某系公司人事主管,负有人事管理的岗位职责,其在职过程中负责劳动合同签订事宜,且沈某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存有“其向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而单位拒绝签订的情况”,因此,可以认定沈某在双方不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存在主观过错。任何人都不得从自己的错误行为中获利,综上,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并非完全归责于用人单位,故最终未支持劳动者的二倍工资诉请。
典型意义
司法实践中,对于人事主管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仍有不同观点。因此,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最稳妥的措施应当是签订劳动合同。且签订劳动合同后,对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待遇、工作时间及工作职责等均应明确约定,如此不仅避免产生二倍工资的争议,更保障了用人单位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规范管理。一旦出现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应当及时保存相关证据材料,并根据法律规定依法进行处理,避免仲裁和诉讼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