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3年1月,杨某进入本市一家网络娱乐公司从事游戏解说主播工作。杨某与网络娱乐公司签有一份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双方合作期限为3年,合作内容为网络娱乐公司将其所属直播平台作为杨某互联网直播独家分享平台。网络娱乐公司同意将直播平台相关资源提供给杨某,帮助杨某在直播平台上提升人气和收益。网络娱乐公司承诺将根据杨某的内容质量和表现,并根据网络娱乐公司的时间安排向杨某提供不低于人民币800万元的包装推广。杨某后得知自己的情况符合建立劳动关系,应与网络娱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遂杨某向网络娱乐公司提出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但网络娱乐公司予以拒绝。杨某向宝山仲裁委员会提出要求确认与网络娱乐公司之间存有劳动关系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庭审中,网络娱乐公司辩称杨某与网络娱乐公司之间并不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杨某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都由其自行安排,双方就观众打赏的费用按比例进行分配,网络娱乐公司对杨某也不进行管理。因双方之间为合作关系,故不同意杨某的所有申诉请求。
仲裁结果
宝山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杨某与网络娱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可见双方并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且,双方之间对权利义务的约定并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双方之间也不具有严格的人身隶属性。故,宝山仲裁委对杨某要求与网络娱乐公司确认存有劳动关系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随着“互联网+”概念提出及网络经济日趋成熟,催生了各种行业新形态,衍生出诸如网络主播、网约车司机、快递送餐等新用工形式。对于这些新行业、新职业产生的用工关系需要谨慎待之。面对“互联网+”、“新业态”我们一方面要应该尊重新业态更新快的特征,同时也要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情况,着重审查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指挥与被指挥、监督与被监督的人身隶属关系,如果简单一刀切很容易造成劳动者利益得不到保障,也容易造成用人单位以此为“幌子”规避法律责任,进而扼杀一个新行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