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通过外包关系从事隐蔽性竞业行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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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宝山法院  添加时间:2025年06月01日  阅读量:0

基本案情

  李某在某电驱动系统公司的电车驱动系统研发技术中心担任工程项目经理,双方存有竟业限制约定,约定李某离职后负竟业限制义务、违约当支付违约金等。李某自该司离职后次月入职某软件公司,某电驱动系统公司按月支付竟业补偿款。此后,某电驱动系统公司获悉该软件公司实际从事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李某的真实用工单位系某研发公司,该司同样从事电车驱动系统研发,与某电驱动系统公司存竟业关系,故向李某发函要求其进一步补充就业信息,李某未予回复。嗣后,电驱动系统公司经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主张李某违反竟业限制义务,要求其返还竟业限制补偿、支付竟业限制违约金。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虽与某软件公司签署劳动合同、由该司支付报酬并缴纳社保。但李某在审理中对其工作地点陈述不清,先是陈述了某研发公司的地址,后又书面补充陈述了另一地址,前后矛盾,显有所隐瞒。结合在证据显示软件公司实际从事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研发公司系其客户;李某以工作人员身份在研发公司所在园区办理了长期月租车位并多次出入该地点;李某在异地酒店住宿后开具某研发公司抬头的发票等。现李某对上述情况均未做出合理解释,某电驱动系统公司作为其前用人单位,已在其举证能力范围内进行举证且举证程度已达高度盖然性,故法院认定李某存在竟业行为,违反竟业限制协议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综上,法院判决李某返还竟业限制补偿并支付竟业限制违约金。

典型意义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蓬勃发展,企业对于商业秘密保护愈发重视,而签订竟业限制协议已成为较普遍的防范措施。本案中,劳动者的竟业行为较为隐蔽,其并未直接入职原公司的竞争企业,而是通过人员外包方式为该企业提供劳动。针对此类隐蔽性竟业行为,企业往往难以举证,也给法院审判工作提出更高挑战。案件审理中,法院通过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同时适时进行心证公开,通过种种迹象、整合各种证据抽丝剥茧查明案件事实,认定劳动者违约行为,切实维护了企业商业秘密,对于构建诚信市场环境,助力新质生产力发展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