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吴某2017年9月起在某老年公寓从事护理员工作,2018年吴某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领取养老金,后持续在该处工作,双方并签有数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系自2020年9月1日起至2021年8月31日止。2021年1月21日吴某工作中受伤并被认定为工伤。2021年12月1日,老年公寓与吴某签订劳务合同。2023年1月28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工伤鉴定结论,认定吴某构成因工致残程度九级。后吴某因劳动关系确认及工伤待遇享受等事宜与老年公寓发生纠纷,并因此经仲裁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2017年9月1日至2023年4月1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老年公寓则称根据双方签署的劳务合同,双方自2021年12月1日起建立劳务关系,故此后不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于2018年8月13日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领取养老金,此后持续在老年公寓处工作且双方订立有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劳动关系,故此后双方劳动关系持续。双方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至2021年8月31日,然2021年1月21日原告受伤并经认定构成工伤,故其劳动合同期满后遇法定情形顺延,且吴某2023年1月28日被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九级,在此之前劳动关系不得终止。基此,双方订立的劳务合同不阻却劳动关系认定。2023年1月28日,吴某伤残鉴定结论做出后,法定情形消失,吴某亦未再返岗工作,故双方劳动关系此后终止。基此,确认双方2017年9月1日至2023年1月2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
随着我国社会老龄化加剧,延迟退休政策已成定局,基于现行养老制度在达法定退休年龄与领取养老金之间存在一定嫌隙,导致社会上大量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却无法领取养老金的人员,该类人员在劳动关系确认、工伤待遇享受上极易产生纠纷。
本案明确了对于此类人员,若达法定退休年龄前后均持续在用人单位处工作且双方明确订立劳动合同、约定建立劳动关系的,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劳动关系持续。同时,根据2024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工伤鉴定结论作出前,用人单位不得与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因此,用人单位不得通过另行与工伤职工签署劳务合同逃避法定责任,即便该期间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亦当顺延至工伤鉴定结论作出后方可终止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