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合作企业借“壳”规避用工责任的,应根据支配性劳动管理事实准确认定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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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厦门市某速运有限公司、厦门某货物代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来源:厦门中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28日  阅读量:2

基本案情

  厦门市某速运有限公司从事快递业务,李某于2008年入职速运公司从事收派员工作。双方于2018年4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8年4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止。应速运公司要求,康某于2018年10月26日成立厦门某货物代理有限公司,股东为康某,康某亦是速运公司的收派员。速运公司与货物代理公司于2018年12月1日签订一份《创业计划收派服务合同》,约定货物代理公司在约定区域为速运公司提供收派业务服务。

  2018年12月起,李某的工资变为由货物代理公司支付,社会保险也变为由货物代理公司缴纳,货物代理公司与李某签有一份劳动合同,但康某和李某的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均没有变化,仍受速运公司指派的站点负责人秦某管理。后李某与速运公司因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等事项产生劳动争议,速运公司辩称李某与货物代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与速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

  厦门法院认为,李某于2008年5月20日入职速运公司从事收派件工作,双方于2018年4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速运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与李某的劳动关系已合法解除,李某的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并未发生变化。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货运代理公司有独立开展经营。速运公司站点负责人秦某使用微信向李某布置工作,安排李某与康某的替班事宜等。

  因此,李某接受速运公司的劳动管理,从事速运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李某与速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与货运代理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

  本案主要涉及新业态领域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实践中,新业态经营者为规避用工责任,借用其他用人单位的名义签订劳动合同,或以“壳”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的情况时有发生,有损劳动者权益。

  本案中,法院全面细致查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合同有无解除、工作内容和用工管理是否发生变化等事实,“穿透式”认定对劳动者存在支配性劳动管理的用工主体,刺穿用人单位所借之“壳”,准确认定劳动关系,有力保障了劳动者合法权利。

  编写人:湖里法院  陈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