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深圳某同城配送公司将其“同城配”品牌的配送业务外包给广东某人力资源公司,广东某人力资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江西某信息公司等共同为深圳某同城配送公司提供服务。洪某于2022年在“某同城骑士APP”注册为骑手,与江西某信息公司订立《共享经济平台服务协议》,其中约定江西某信息公司系为洪某提供配送订单,对洪某的配送服务进行考核、支付服务费的法律主体。
2022年11月2日,洪某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配送快件时与行人陈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陈某受伤。陈某起诉主张洪某、江西某信息公司、深圳某同城配送公司赔偿损失,江西某信息公司、深圳某同城配送公司均辩称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厦门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条规定中的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劳动者,也包括临时在单位工作的人员。江西某信息公司虽与快递员洪某签订了《共享经济平台服务协议》,但诉讼中其确认案涉配送任务由其发放,配送服务费亦由其支付,江西某信息公司有权根据相应扣罚规则对洪某的配送服务进行考核,能证实洪某的日常工作接受江西某信息公司的管理、考核。
因此,江西某信息公司上诉主张其与洪某系共享经济合作关系,依据不足。发生交通事故当天洪某系派送由大网网点指派的订单,因此,洪某执行配送任务过程中发生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失,应由江西某信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认定江西某信息公司应向陈某支付赔偿款14万余元。
典型意义
快递配送员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发生侵权纠纷,被侵权人要求配送员、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结合用工事实、薪资结算主体、劳动管理情况等,准确区分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以避免相关企业利用合作、承揽等理由逃避义务,加重配送员责任。
本案中,法院认定洪某在为江西某信息公司进行配送任务过程中造成陈某损害,应由江西某信息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承担侵权责任,不仅保障了被侵权人的人身财产权利,也有力保障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督促平台企业规范用工,促使平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编写人:厦门中院 王玉静、陈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