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苏某(女)在广西某纸业公司担任电商客服。苏某在产假结束后回公司上班,公司未与苏某协商一致,在其哺乳期间调整工作岗位和劳动报酬,仅发放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810元,不再有计时计件工资。苏某的劳动合同在哺乳期间届满,公司即提出续签劳动合同。苏某不满公司对其调岗降薪,不同意续签并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公司同意后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苏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广西某纸业公司支付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裁决结果
人民法院判决:广西某纸业公司向苏某支付工资差额9623.27元,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631.10元。
案例分析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苏某产假结束后,公司未经苏某同意在其哺乳期间调整工作岗位和劳动报酬,导致苏某工资收入减少,违反了女职工权益保护规定,依法应向苏某支付工资差额。苏某因被调岗降薪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并提出辞职申请,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在劳动者哺乳期间届满的,应当续延至哺乳期届满时终止。公司在苏某哺乳期内即提出续签劳动合同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故应向苏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典型意义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但仍有个别用人单位通过违法调岗降薪等方式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案例明确了对女职工“三期”权益的保护:一是明确禁止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违法调岗降薪;二是明确劳动合同期限在哺乳期内届满的自动续延规则,以保障女职工特殊时期就业的稳定性。为维护女职工平等就业权、生育权及相关劳动权益提供了司法保障,彰显了劳动法对特殊群体的倾斜保护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