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6月1日,覃某与某巴士公司签订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担任消防干事,主要负责后勤生产及消防安全工作。巴士公司每年都会组织全体员工参与安全生产培训,培训内容涵盖《各基层单位及相关人员安全生产责任》《消防、治安安全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2023年7月,巴士公司在开展“安全生产月”消防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旅游枢纽站公交车内60余具灭火器的有效标准日期被人为涂改痕迹。经调查核实,覃某承认,2023年5月14日、20日、29日,其多次接到巴士公司旅游枢纽站站务员反映,公交车部分灭火器已到期,急需进行更换。然而,因自身工作疏忽,覃某在提交6月灭火器更换报告时,遗漏了该批已到期的灭火器。出于害怕被批评问责的心理,覃某在2023年6月30日晚,擅自对停放在枢纽站内19辆公交车上57具灭火器的有效期进行了涂改,将原本的“2023年6月”篡改为“2023年8月”。且在2023年7月1日和7月4日,当站长询问灭火器是否完成更换时,覃某谎报已更换完毕。 巴士公司认为,覃某擅自涂改灭火器有效期、谎报工作进度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制订的《消防、治安安全管理制度》,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解除了与覃某的劳动合同。覃某不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巴士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决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覃某的仲裁请求。
案例分析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的制定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民主程序,充分听取员工意见,确保制度内容合理、程序合法,从而实现规范化管理。而劳动者恪守职业道德,不仅是个人职业素养的重要体现,更是维系劳动关系稳定的关键要素。本案中,某巴士公司每年都组织员工学习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切实履行了告知义务,其规章制度对员工具有约束力。覃某身为消防干事,擅自涂改灭火器有效期,并欲以谎报方式掩盖自身失误的行为,未履行好自身的劳动任务,违反了劳动安全卫生规程,严重违背了劳动者应有的职业道德。且灭火器作为重要的消防器材,在消防和应急救援工作中发挥着关键作用,是保障公共安全的重要防线。覃某人为涂改有效期的行为,已违反消防法相关规定,对公共安全构成了潜在威胁。覃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某巴士公司的规章制度,且已达到“严重违反”的程度。某巴士公司据此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不构成违法解除,无须向覃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典型意义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着明确且对等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一关系不仅受法律法规的刚性约束,也依赖双方对契约精神的自觉践行。劳动者应当珍惜自己的工作岗位,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履行工作职责,共同维护良好的劳动关系,保障自身和他人的权益。而用人单位同样需要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完善规章制度制定流程,确保制度合法合规。在制度执行过程中,做到公平公正,避免因执行的随意性损害员工合法权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共同遵守法律规定,尊重彼此的权利和义务,才能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实现企业和员工的共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