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员工公司“金蝉脱壳”?以此规避劳动关系行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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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厦门湖里法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20日  阅读量:2

基本案情

  2008年5月,李某入职某速运公司从事收派员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之后,某速运公司为了业务拓展,指示其收派员王某成立某货物代理公司。两家公司签订合同约定:某货物代理公司在双方约定的区域为某速运公司提供收派业务服务。

  李某也按照速运公司的要求,与某货物代理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此后,工资由代理公司发放,社保也由该公司缴纳,但他和王某的工作地点、工作内容没有变化,就连管理他们的,还是某速运公司指派的站点负责人。

  2023年2月20日,某速运公司找到王某:“你联系一下李某,让他尽快办理离职手续,现在解除劳动关系得用你的公司名义来办,毕竟他的劳动关系挂在你公司呢。”李某请求某速运公司支付工资差额、经济补偿等。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曾与某速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某速运公司并无证据证实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按照合法程序解除。

  李某与某货运代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并无证据证明该公司有对外开展经营业务,并且李某的工作地点、工作内容、管理人员、方式并未发生变化。

  因此,某货物代理公司与李某的劳动合同并未实际履行,李某仍然接受某速运公司的劳动管理,仍与某速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

  本案中,劳动者先后与两家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只是劳动关系认定的佐证之一,用人单位有无发生变化,不能简单以劳动合同的主体或由谁支付工资、缴纳社保来判断,仍应坚持从属性的标准,综合考量劳动者接受的劳动管理有无发生变化,避免用人单位“金蝉脱壳”。

  某速运公司利用其员工作为发起人设立的公司作为表面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工资、缴纳社保,但该公司并未实际开展经营活动,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没有发生变化,仍然接受某速运公司的管理,某速运公司才是实质的用人单位。我们应当打破“壳”公司建立的表象,依法认定劳动关系的主体和性质,妥善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