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办公就不是劳动关系?关键看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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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厦门湖里法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20日  阅读量:1

基本案情

  2021年底,某贸易公司先与案外人何某签了一年的《店铺合作协议》。2022年6月,何某又与林某签了《电商代运营合同》,约定何某托付给林某6个亚马逊店铺,期限一年。

  林某平时在家办公,工资由某贸易公司发放,还被拉进公司员工群,平时通过QQ聊天向某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请示工作、接收工作指令。此外,某贸易公司还为林某缴纳社保。

  2023年初,某贸易公司向林某提出合同已到期,不再续签,且未向林某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林某请求确认劳动关系、补足工资差额并支付赔偿金。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前企业用工形式、办公方式多样化,对于已征求单位同意在家工作的劳动者,在家办公亦可依法认定为正常的工作方式。

  林某在某贸易公司的员工群,通过QQ向公司法定代表人请示工作,接收工作指令,无店铺自主经营权,生育前需向公司工作人员请假并交接工作,与代运营模式的独立运营权限不符。

  林某的劳动报酬由公司法定代表人逐月支付,且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综上,林某接受某贸易公司的劳动管理,从事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应支付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等。

典型意义

  随着技术发展的推动以及社会对工作效率及员工福祉的持续关注,居家办公成为一种新的工作形态。居家办公是工作时间、工作方式的相对自由,并不意味着劳动者对工作享有自由支配的权利,也并非认定劳动关系的决定性因素。

  劳动者是否接受劳动管理应当综合分析判定。本案综合考虑了林某与某贸易公司之间的劳动内容、社保缴纳情况及工作管理等实际情况,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林某亦享有正常的劳动报酬请求权。这一案例是对居家办公这一新型工作形态的积极回应,体现了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关注与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