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达到退休年龄但单位未为其办理退休手续的,可以请求单位为其办理。
基本案情
1991年12月10日,某县人事局向某县农机水电局作出《关于招聘谭某某等48名同志为干部的通知》,同意招聘谭某某等48人农机站干部。1991年12月20日,何某某、某乡人民政府(后变更为某街道办事处)、某县农机水电局与某县盐井区公所、某县人事局签订了《乡镇聘用干部合同书》,合同期限为1991年11月1日至1994年10月30日。后,各方又多次签订《乡镇聘用干部合同书》,合同期限至2006年1月31日。
2016年3月15日,何某某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请求某街道办事处为其办理退休手续,补发退休工资、医保费。仲裁机构未予受理,何某某遂提起诉讼。
法院裁判
根据何某某先后多次与某街道办事处签订的《乡镇聘用干部合同书》等证据可以证明,何某某系某街道办事处的聘用制干部。虽然何某某存在被借调到其他单位上班的事实,但其与某街道办事处间的人事关系从未改变。何某某于2006年1月27日年满55周岁,根据相关规定,何某某可以退休并享受退休待遇。但由于某街道办事处未为何某某办理退休手续,导致其不能享受退休待遇,现何某某起诉请求某街道办事处为其办理,依法应当支持。何某某要求补发退休工资、医保费,但未举示充分证据证明,故不予支持。法院遂判决某街道办事处为何某某办理退休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