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厦门某贸易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线上直播,主要销售海鱼等海鲜产品。2022年10月,刘某、林某先后入职该公司,从事带货主播工作。该二人分别与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均为13000元。2023年12月,杨某入职,同样从事主播工作,月工资为9800元。
受市场变化影响,公司自2024年9月份起经营发生困难,资金难以回流,无法按时向刘某等三人支付工资。2024年12月,刘某等三人申请劳动仲裁,除要求公司支付工资总额5万余元外,还提出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3万余元、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的二倍工资差额7万余元等仲裁请求。
处理结果
刘某等3人的主张与法律规定并不相悖,但其与公司发生争议时,公司经营已发生严重困难,如坚持要求公司在短时间内支付经济补偿、二倍工资差额,将导致公司无以为继,不得不进入破产程序,除需要继续投入时间成本外,刘某等3人还面临执行风险。鉴于争议发生后,该贸易公司积极筹措款项,已分别向刘某等3人支付了部分拖欠的工资,并不存在恶意违法行为,经仲裁委调解,刘某等3人放弃关于经济补偿和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请求,与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由公司分期向其3人支付剩余工资。
典型意义
通过调解放弃部分经济补偿和二倍工资差额的诉求,对于流动性大、就业相对灵活的新就业行业劳动者来说,更能避免劳动仲裁或诉讼的繁琐流程,快速解决纠纷,减少时间成本,缩短维权周期,缓解短期经济压力,安心进入新的单位工作。
对于企业来说,通过调解可避免支付二倍工资等高额赔偿,减少直接成本,同时避免因仲裁败诉导致的负面评价,影响企业形象;快速平息争议,也可减少员工与企业对立情绪,避免因仲裁公开化影响团队士气甚至群体效仿维权,从而维护劳动关系稳定。
仲裁委在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前提下,妥善采用调解方式快速解决工资争议,既保障员工的基本权利,也可指导企业完善管理制度,同时降低司法资源消耗,节约社会资源,实现多方共赢的效果。